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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执业药师综合知识:孕期应遵循的用药原则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来源:昭昭医考

2021年即将开展执业药师考试复习。目前,我们不仅要完成执业药师证书的获取工作,还要积极开展新一轮的评审准备工作,积累自己的知识储备,真正提高水平,达到预期的评审效果。昭昭医考官网编写了2020年执业药师综合知识复习资料。希望大家都能喜欢。

2020年执业药师综合知识:孕期应遵循的用药原则

(1)避免怀孕期间不必要的药物治疗,包括保健药物。

(2)用药要根据胎龄即胎儿所需的发育期来考虑。如果是妊娠3个月内胎儿器官发育的重要时期,用药要特别慎重,过了这个时期可以尽量推迟治疗。

(3)根据药物对胎儿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如妊娠合并甲亢。选择顺序可以是:镇静剂(地西泮)、受体阻滞剂(可替罗贝)和抗甲状腺代谢物(丙基硫氧嘧啶)。

(4)在新药和老药同时有效的情况下,能使用积极作用的老药就可以避免使用尚未确定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新药,能使用小剂量的药物就可以避免使用大剂量。

(5)孕妇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服药时,也应尽量选择临床多年证明无致畸作用的A类、B类药物。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将怀孕期间药物治疗的完整性分为五个级别。A类药物对孕妇完全,对胚胎和胎儿无伤害,如适量的维生素A、B1、B2、C、D、E等。B类药物对孕妇更安全,对胎儿基本无害,如青霉素、红霉素、地高辛、胰岛素等。C类药物只在动物实验中被证明对胎儿有致畸作用或杀死胚胎,在人体研究中尚未得到证实。孕妇要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后才能使用;有明确证据表明D类药物对胎儿有危害,除非孕妇服用后有效果,否则不会考虑应用。x类药物会使胎儿出现异常,孕期禁止使用。

(6)为防止药物诱发胎儿畸形,妊娠前3个月不宜使用C、D类药物(动物C、人D有害的证据)。

(7)孕妇在抢救等特殊情况下使用C、D类药物时,应给予真实、准确的说明。如血清制品引起的过敏性休克,当葡萄糖酸钙(A类)、扑尔敏(B类)无效时,必须使用氟丙嗪(C类)、地塞米松(D类)等药物才能有效控制病情。

(8)在妊娠合并癫痫的情况下,鉴于妊娠期癫痫发作频繁,会对母婴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为了控制癫痫治疗药物(D类),应调整所用药物的剂量至最小剂量,以控制发病。怀孕期间,必须监测接受氨基糖苷类(D类)、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类和氟胞嘧啶(C类)治疗的患者的血药浓度,以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妊娠植入后20天内给药对胚胎无影响或直接杀死胚胎;

器官发育阶段(妊娠3—8周)是胎儿主要的致畸阶段。药物,尤其是有害药物,在此阶段进入胚胎,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或流产,导致致命或的真畸形。器官发生后中晚期给药一般不致畸,但可改变胎儿器官组织的生长和功能。药物通过胎盘扩散或进入胎儿,脐静脉药物浓度高于动脉血。但母体血液与胎儿组织的平衡至少需要40 min,药物可在分娩前数小时通过胎盘(分娩时一般使用局麻药),应注意避免胎儿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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