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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师药品管理与法规知识:对药品价格和广告实行管制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6日来源:昭昭医考

“西药师药品管理与法规知识:对药品价格和广告实行管制”是执业药师考试的知识点,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备考,昭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医药价格和广告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诚信、质价相符的原则,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医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并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损害药品使用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56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信息。

第57条医疗机构应当向病人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这些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58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在购销中暗中暗中给予、收取回扣或其他利益。严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向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员、医师等相关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由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取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59条药品广告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公布,但不能在大众媒体上刊登广告或以其他方式对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六条药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医生、病人的名义或形象证明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禁止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的广告。

第61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62条药品价格、广告,本法未规定之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上表为“西药师药品管理与法规知识:对药品价格和广告实行管制”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其他执业药师考试辅导资料请继续关注昭昭医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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