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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西药师法规:药品标签上药品有效期标准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3日来源:昭昭医考

有关执业药师复习,以下是昭昭小编整理的“执业西药师法规:药品标签上药品有效期标准”的知识点,具体相关内容,请考生查看!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各用两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应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以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以上就是昭昭医考官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业西药师法规:药品标签上药品有效期标准”的内容,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还不错,可以分享给身边有需要的朋友参考,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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