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条件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须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各学院(培养单位)根据学校的宏观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条 推荐工作中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条 成立由学校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招生就业工作、规划工作及纪检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荐工作的决策、指导、组织与协调。各学院(培养单位)成立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的推免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及实施本单位的推荐及接收工作。
第一章 推 荐
第五条 我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
(二)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三)学风端正,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学习成绩优秀,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无补考记录(含考试和考查),学生英语成绩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及以上。申请直博生的学生英语成绩还必须达到以下其中一项:通过 CET 六级(425 分及以上);托福(TOEFL)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雅思(IELTS)成绩达到 6 分及以上;PETS 5 级合格证。
第六条 推荐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学校分管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向校内各有关学院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宁夏医科大学推荐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校学习成绩单、计算机等级证书、大英四/六级证书或分数单、获奖荣誉证书、已发表的论文等原件并附复印件。各学院按推荐人数名额进行审核选拔,并将候选人名单汇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门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三)学校专家审核小组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推免资格申请学生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结果在校内公示。
(四)通过初选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需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完成推免生注册、网上支付、填报志愿工作。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考生不得推荐。
第二章 接 收
第七条 学校拟接收推免生的数量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八条 学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学校网页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推免服务系统”,完成确认复试通知等工作。
(三)各学院组织复试小组对获得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进行复试。统考生复试办法、程序和复试内容适用于推免生的接收。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 “推免服务系统”,完成推免生接收待录取通知、确认待录取通知等工作。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不再接收推免生。
第九条 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予录取;入学前未取得本科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条 被确定接收的应届推免生不得再报考当年统招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按要求做好本科阶段后期课程的学习、实习等工作,如在此期间出现与推荐条件所规定的条款不符者,取消其推免生录取资格。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对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与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监察。
第十三条 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各学院受理投诉和申诉应及时上报学校监察部门和学校研究生院,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推免工作中组织不力,管理混乱,学生申诉较多的学院,一经查实,将在次年减少其推免名额。
第十五条 对在推免生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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