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护师
安徽卫健委发布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23年4月15日~16日、22日~23日举行,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名人员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3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考试。
三、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经认定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优秀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中级、全科医学(中医类)中级、社区护理中级考试。
五、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在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增加中医内容。自2024年起,专业目录中将取消204、374、311、314、360、363专业代码,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中专业代码为301-365、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368-37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2023年报考204、374、311、314、360、363专业类别并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原专业对应的新专业时,可保留2023年考试成绩。
八、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一)药学(初级士)等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5、16、22、23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15-17:45
(二)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5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4月16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考试日期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九、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12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注意事项:https://www.21wecan.com/wsrcw/c100193/202212/1000861.shtml),并携带报名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件材料(附件3),按照考点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附件4)。未完成现场确认的考生无法参加资格审核。
2002年以后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且已通过报名系统学历验证的考生,本人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5)后,现场确认时可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核实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对违背诚信承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和用人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十、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采取网上缴费,通过考区资格审核的考生于2023年2月17日-28日期间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考试。成功缴费的考生于2023年4月6日-23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十一、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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