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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法规: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得配制制剂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2日来源:昭昭医考

关于“执业药师法规: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得配制制剂”的内容,昭昭医考官网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如下:

1.医疗机构配备技术人员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品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品技术工作。

2.配制制剂要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备能保证制剂质量的设备、管理制度、检查仪器及卫生条件。

3.配制制剂的审批主体、程序和许可证经本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省厅同意省局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过期后重新审查发证。

4.制备制剂的管理:

(1)品种限制条款应为本单位临床需要,但市场上不能提供的品种。

(2)制剂的审批审批省厅同意省局批准。

(3)自配制剂的使用必须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合格的,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医生处方。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调剂使用【省以上局批准的】指定医疗机构。

(4)自行配制制剂的销售不应上市。

5.药品采购、保存和分配处方的管理:

(1)采购:必须建立并实施进货检验验收制度,对药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进行验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买或使用。

(2)保存:必须制定并实施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冻、防潮、防虫、防鼠。

(3)调剂管理:必须进行核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换或代用处方所列药品。对于存在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的,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由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名后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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