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
关于“章程:执业药师考试新规”的内容,考生朋友不必怀疑,只要看了下面昭昭小编整理的内容就明白了: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按照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3年以上;
(三)药学类、中药学类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或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一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者,其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年限1年以上。
自2019年起,相关专业在报考药学、中药学等专业时,要求“药学或中药学工作年限相应增加一年”。获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6年以上;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职位上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考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部分科目符合要求的考生(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四年一个周期计算。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测试成绩有效期以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按照《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专业知识”,“药学综合技能”,“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专业知识”,“药学综合技能”,“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专业知识”,
应聘者符合免试部分科目,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和从事药学、中药学两个条件。高等职称: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医学、预防、保健、医技、护理等方面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护师、高等院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两科条件。申请截止日期前应获得高级职称。
合格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考生,成绩从2019年起,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并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对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计入2019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20年以上,符合原34号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考试成绩分数线34号文规定的考试成绩。过渡时期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报考条件,也不能通过两科免考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学历(学位)证书要求。
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系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当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才能报考。本科以上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或学位证书。高职院校学历应为招生计划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第二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试行办法》(87)第105号(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后,再攻读学士学位,并取得学士学位。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通过跨专业选修课获得的本科“双学位”或本科学习阶段授予的“双学位”“双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中药学专业”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与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和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学位证书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5年)。
五、有关专业的定义。
“相关专业”在报考条件的界定,在《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执行。本专业报考专业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在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内所列“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外的专业外,属于报考专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附后)。
六、定义“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
本单位应聘条件为“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生在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医学院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化妆品销售等方面的工作,并不等于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获得临床医学、中医学、护理学等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如果具备药学、中药学等岗位工作,并满足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职业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并符合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要求。
七、计算专业岗位年限的方法。
计算专业职位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应聘者所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在没有获得毕业证书之前,实习经历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外国工作经历不计入应聘条件所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获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参加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位者,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的实际药学、中专及相关专业学历。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不算职业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积。
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持内地高等院校毕业证书的港澳台居民,可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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