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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的前程堪忧:药师新规和药店销售处方药有关!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3日来源:昭昭医考

执业药师的前程堪忧:药师新规和药店销售处方药有关!对于即将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朋友,每年药师考试都会关注当年的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是昭昭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为加快推进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该省药监局近期起草了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湖北省社会药房处方审核管理规范》《湖北省社会药房药历管理规范》《湖北省社会药房中药煎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公布了药店处方药销售新规,执业药师将越来越受重视。昭昭小编为大家整理详情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三个配套文件中,《湖北省社会药房处方审核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再次对零售药店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进行了规范。

《规范》所称处方审核是指执业药师及相关药学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服务。

社会药房审核的处方是指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慢病患者长期处方以及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以下简称“处方”)。

药师经过药物治疗管理培训,方可审方

《规范》要求,在社会药房注册的执业药师或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下统称为药师),并经过药物治疗管理培训,方可具备处方审核资格。

《规范》强调,药师是社会药房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社会药房提供药学服务的其他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医院执业药师等,可以提供处方审核、处方点评等药学技术咨询服务,但社会药房不得授权其在审核的处方上签字。

同时,社会药房零售处方药必须凭处方调剂。所有处方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调配、复核和零售服务。未经审核的处方不得调配。

医师开具的处方,药师可拒绝调配

此外,《规范》还指出,对不合理用药、错误用药及超剂量用药处方,经药师审核后,社会药房应当拒绝调配,并告知患者协助联系处方医师或相关医疗机构,建议处方医师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如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拒绝调配并向患者解释原因和理由。

至于审核依据,《规范》明确,药师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包括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处方集、技术规范、药品标准和药品说明书等。鼓励社会药房药师参考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临床诊疗规范和相关技术指南。

此外,《规范》还谈到,社会药房应当建立处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社会药房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

1、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药师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质量管理部门或组织的第三方处方点评干预评价为辅。

2、社会药房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药师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对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3、应当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应当包括药物治疗管理等专业知识。

按照《规范》,具体审核流程及审核内容要求如下:

审核流程

药师应当对处方前记、正文、后记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如系电子处方应当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方可进入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告知患者,并按本规范第五条处理。

(四)药师应当在不合理处方上注明药师审核意见,并留存处方复印件在药历档案中备查。

审核内容

一、处方合法性审核内容至少包括:

(一)处方是否来源于合法的医疗机构或互联网医院;

(二)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鼓励社会药房使用执业医师电子签名识别。

社会药房药师可登录国家卫健委网站,查询处方医师的资质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应当审核处方医师是否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二、处方规范性审核内容至少包括: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是否有社会药房禁止零售的药品,如有应当向患者解释说明。

(四)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三、处方适宜性审核内容至少包括: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门诊病历或询问的诊断是否相符;

2.过敏性药物及过敏史询问;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过敏史及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门诊病历或询问的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性、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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