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公告是学校根据当年的招生情况制定的复试指导方案,包含复试流程、复试内容、复试费用等重要内容,是应往届考生们都必看的信息之一,因此小昭为同学们收集整理了“西藏民族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供同学们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2018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完善创新人才的选拔机制,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维护考生权益和学校声誉,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复试录取工作坚持“程序规范、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充分体现招生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复试工作
(一)公布复试办法
复试前1周,在学校网站和教育部指定网站公布本校复试工作办法和各学院复试办法实施细则。
(二)确定复试名单
根据招生指标,以及教育部、自治区研究生复试政策,确定初试报考我校考生进入复试的人员名单。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1.2,生源充足的专业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考生根据复试通知要求,按时来校参加复试,并注意查看报考专业所在学院的复试细则。
初试报考我校生源充足的学科不调剂。初试我校考生未达到参加复试人数要求的学科,通过调剂进行补充。教育部调剂系统开通后,学校在调剂系统上公布缺额信息。调剂的基本条件——1、考生报考专业的初试成绩符合初试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2、调入专业与初试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3、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或至少一门考试专业课应与申请调剂的专业或专业课相同与相近。专业硕士只允许在本专业硕士类别调剂。复试采取差额形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我校复试。在调剂系统中接到复试通知的考生,应及时在系统回复,否则视为放弃参加复试。同意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根据复试通知要求,按时来校参加复试,并注意申请调剂专业所在学院的复试细则。
(三)复试组织及要求
1、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统筹协调我校研究生复试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2、各招生学院的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的复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统筹管理。
3、各招生学院下设专业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一般由5名专业教师组成,有直系亲属参加本学院复试的小组成员需回避。
各专业复试小组负责复试命题(包括笔试和面试)和面试的实施工作,复试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
4、各学院须对复试面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复试结束后及时将影音材料报研究院综合科保存、备查。
(四)复试时间及主要方式
1、复试时间
我校复试安排在4月上旬,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网站通知为准。
2、复试方式
(1)专业课笔试:为10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专业课笔试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笔试的命题、制卷、试卷封装、阅卷等环节须严格按保密要求操作。
(2)加试: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其他类型考生是否参加加试由各学院(部)自行决定。
(3)面试:包括对考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以及心理测试等。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
(4)外语听说测试。
(5)会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3、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进行。体检费由考生本人承担,由附属医院体检中心收取。
(五)复试成绩
1、复试成绩由专业课成绩、外语测试成绩和综合面试成绩加权计算。其中:专业课成绩占40%、面试40%,外语占20%。单项成绩或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各占50%的权重,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该成绩作为拟录取的依据。
(六)复试工作注意事项
1、研究生院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将拒绝其参加复试。
2、各复试小组要确保试题保密、复试记录等工作,以及面试环节的录音录像质量。
3、实行复议制度。确保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投诉、申诉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集中办理。对投诉和申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三、录取工作
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考生综合成绩(初试和复试成绩之和)、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在研究生处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校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四、其他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复试过程中,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核查,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条件、提供虚假信息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将取消其复试成绩,不予录取。
2、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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