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已于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医师法》。那么新版《医师法》和旧版《执业医师法》对比发生了哪些变化?看昭昭医考小编为大家一一解析:新旧版《医师法》变化对比:第四章!
一、目录
2021年新版《医师法》 | 《执业医师法(2009修订版)》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
第三章 执业规则 | 第三章 执业规则 |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七章 附 则 |
二、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新旧对比)
《医师法》 | 《执业医师法(2009修订版)》 |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
第三十七条 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 本条为新版《医师法》新增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 本条为新版《医师法》新增规定。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本条为新版《医师法》新增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第四十三条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
说明:以下以红色标注出新版《医师法》的主要变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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