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
去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下称医师法)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称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那么那么新版《医师法》和旧版《执业医师法》对比发生了哪些变化?看昭昭医考小编为大家一一解析:新旧版《医师法》变化对比:第七章!
一、目录
2021年新版《医师法》 | 《执业医师法(2009修订版)》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
第三章 执业规则 | 第三章 执业规则 |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七章 附 则 |
二、第七章 附则(新旧对比)
说明:以下以红色标注出新版《医师法》的主要变动内容。
《医师法》 | 《执业医师法(2009修订版)》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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