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
详细解读:《医师法》放开了医师的执业范围!《执业医师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废止,与此同时新的《医师法》开始实施,《医师法》增加了很多新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究竟有什么意义,跟着昭昭医考小编看一下官方解读:《医师法》放开了医师的执业范围!
1999年《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医师必须按照卫生部、中医药局2001年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以“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为原则,以“申请同一类别多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为例外。
例外之一,“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
例外之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同时在程序上,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市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另还强调“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执业范围的限定有助于专科医师的培养,但在实践中发现执业范围的限定不利于医师整体思维的培养,医师眼里只有器官和疾病,缺少对“人是一个整体”的思考,不利于患者的健康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医疗损害。针对问题,经过充分的考虑,《医师法》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了修改,适度的、有条件的放开医师的执业范围。
《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比《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其一,增加一个或多个执业范围的不在限于“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只要是医师均可增加执业范围;
其二,增加执业范围不再有数量限制,不再限于三个以内;
其三,增加执业范围的条件是“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再是“确因工作需要”,主动权掌握在医师手中。
其四,从《医师法》的其他条文中,可以推定,医师增加执业范围可以跨类别,比如临床医学类别的医师可以申请一个中医或者公卫类别下一个或多个专业作为执业类别。
需要提醒的是:
其一,医师增加执业范围,应当按照《医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依照《医师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其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诊疗特权”仅限于“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其三,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其四,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法》放开了对医师执业范围的限制,同时规定了医师增加执业范围的条件、程序、执业规则及法律责任,共同构成一个较完整的医师执业范围的规范。
来源:深圳市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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