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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必要性三: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0日来源:昭昭医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是基于旧法实施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了全面地补充和修改,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被废止,对于新《医师法》还是有很多需要关注的点,下面昭昭医考小编介绍一下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必要性三: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医师法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入推进,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业医师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医师执业管理有待加强;

二是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医师教育培养制度不够健全;

四是有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五是实践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

此次修订工作历经数年,前后形成三次草案审议稿。从名称上,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从结构上,新增设“保障措施”一章,相应的条文由旧《医师法》的6章48条增加为新《医师法》的7章67条,由“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亮点十:提高执业医师门槛

新《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①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②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同时,新《医师法》第十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新《医师法》删除了旧《医师法》关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可以考取执业医师资格的规定。今后,中专学历将没有资格考取医师资格证,无法成为医生。但新《医师法》给中专毕业生设置了一个“宽限期”。

新《医师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亮点十一:保护中医传承、中西医互学

考虑到中医的师承方式,新《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该规定也与《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保持一致,明确了我国中医医师的重要地位。

而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中医师开西药处方、西医师开中成药处方问题,新《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新《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亮点十二:专培和规培首次入法

新《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专培制度: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而自2015年起逐渐施行的规培制度也在新《医师法》第三十八条中得到了体现,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为保证专培和规培制度执行到位,新《医师法》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定向培养、委托培训计划的落实做出了法律规定。

亮点十三:对医学生的权利认定

新《医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作为医师的基本法,新《医师法》的此番规定对医学生的参与能力进行了直接肯定,使其具备了较高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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