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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十大要点解读: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0日来源:昭昭医考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原有《执业医师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用现在的工作需求,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医师法》相较于《执业医师法》发生了很多的变化,下面跟着昭昭医考小编看一下《医师法》十大要点解读: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查看原文】《医师法》10大巨变与医师息息相关!

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面对生命与健康,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约束与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实际上都是尊重生命与健康。过度限制,会让医师变成机器人,而过于放纵有可能会伤害到患者,因此《医师法》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实际上就是允许医师依法依规在“取得书面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开展临床研究。也为医师面对新发疾病,如非典使用大剂量激素、新冠肺炎早期的实验性救治等,在临床上不得不进行实验性治疗时,不但为医师提供了法律遵循,而且为医师探索创新提供了依据。

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这两条实际上赋予了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一是允许医师超说明书用药,二是允许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和远程会诊。

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医师法》第二十五条指出,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去掉了“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一临床实践中非常难以把握的措辞。

文章摘自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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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十大要点解读: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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