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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临床医师/助理医师《传染病防治法》测试中心(四)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5日来源:昭昭医考

2020临床医师/助理医师《传染病防治法》测试中心(四)离2021年临床/助理医师综合笔试时间还剩不到几个月。你现在充满信心了吗?你对《传染病防治法》了解多少?让我们看看昭昭医考官网整理的内容:

四.流行病控制

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诊断前在指定地点单独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中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根据其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传播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划分疫点和疫区的建议,对污染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指定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应对传染病疫情。

第四十一条甲类传染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该地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在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公布。

紧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规划,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必要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可以采取和宣布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二)停课、停课或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的野生动物、畜禽;

(五)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封闭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应由原决定并宣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但对大中城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疫区的封锁,以及中断干线交通或封锁边境,则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公布。

2020临床医师/助理医师《传染病防治法》测试中心(四)这些你都学会了吗?提醒广大考生和朋友考试前记得在考区按照防疫控制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证件和证件,考试当天提前到达考场,配合工作人员完成核查工作。(部分测试区域要求所有考生准备核酸测试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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