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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考试相关条款)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0日来源:昭昭医考

淄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考试相关条款),提醒考生们诚信考试,具体内容昭昭小编搜集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考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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