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
3月2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令第 75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修改和废止部分于5月1日实行,那么此次调整有哪些亮点?下面昭昭医考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款修改亮点解析。
调整关注点一览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机制和行医规范,其中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其一,规定诊所全面实行备案制度;
其二:对医疗机构违规执业,施行重罚款,不轻易吊证,宽严相济的处罚措施;
其三,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更加灵活。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修订的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均是在巩固“匹配医疗机构存在审批制和备案制并存”的新规范,旨在进一步落实诊所全面备案制。有利于更好的监管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做到有“备”无患,有据可依。
据悉,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 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就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新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均增加了各违规执业行为的罚款金额,同时修订写明,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吊证、停业等进一步惩罚。
此外,新三十二条修订将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要求从“书面同意”统一改为“明确同意”。该条修订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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