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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款修改亮点解析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8日来源:昭昭医考

3月2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令第 75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修改和废止部分于5月1日实行,那么此次调整有哪些亮点?下面昭昭医考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款修改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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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关注点一览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机制和行医规范,其中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其一,规定诊所全面实行备案制度;

其二:对医疗机构违规执业,施行重罚款,不轻易吊证,宽严相济的处罚措施;

其三,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更加灵活。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修订的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均是在巩固“匹配医疗机构存在审批制和备案制并存”的新规范,旨在进一步落实诊所全面备案制。有利于更好的监管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做到有“备”无患,有据可依。

据悉,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 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就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新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均增加了各违规执业行为的罚款金额,同时修订写明,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吊证、停业等进一步惩罚。

此外,新三十二条修订将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要求从“书面同意”统一改为“明确同意”。该条修订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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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款修改亮点解析”的问题的解析,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医考内容可点击查看昭昭医考临床执业医师栏目或咨询在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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