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助理医师
一、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1、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 1 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 1 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 1 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 1 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 1 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 年 9 月 1 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 5 年制医学专业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 5 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 5 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 5 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 5 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4、中职(中专)学历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医师法删去了《执业医师法》中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条件。
为了更好地过渡,附则提到: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 1 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部分地区可能有所差异,一定要和当地卫建委或卫生部门核实好)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 1 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三、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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