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助理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已于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医师法》。昭昭医考网小编为帮助考生了解,整理了“《执业医师法》与《医师法》第三章对比”仅供参考。
《医师法》 | 《执业医师法(2009修订版)》 |
第三章 执业规则 | 第三章 执业规则 |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
(三)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
(四)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 |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
(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第二十六条 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 |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
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 本条为新版《医师法》新增规定。 |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 |
第三十条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 本条为新版《医师法》新增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 |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 |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 |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 |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四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 |
第三十五条 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 本条为新版《医师法》新增规定。 |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 | 本条为新版《医师法》新增规定。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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