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
《医师法》详细解读:多点执业有了法律保障!《执业医师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废止,与此同时新的《医师法》开始实施,《医师法》增加了很多新的条款如第十五条中的多点执业,那么增加该条款究竟有什么意义,跟着昭昭医考小编看一下《医师法》详细解读:多点执业有了法律保障!
《医师法》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2009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被首次提出,当时的卫生部出台了《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界定医师可受聘在两个医疗机构执业。经过五年的试点,2014年卫生部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探索对多点执业被告备案管理的可行性。
经三年探索,医师多点执业“区域注册、备案即可”正式在《医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被确定下来。2018年国家卫健委相继出台文件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可以在网上申请”、医师多点执业可以在网上申请“医师多点执业可以在网上申请”、对医师执业注册“进行有条件的适度放开”等。2020年国家卫健委又出台《关于支持新精矿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探索多点执业等就业态发展。
从医师多点执业探索历程看,《医师法》表述中虽然没有“多点执业”这几个字,但该表述就是“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是对十余年对“医师多点执业探索”的总结,其鼓励和支持多点执业的法律倾向非常明显,也是把医改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依法推动多点执业,从而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根据法律规定,多点执业也有明确的方向,即要以一个医疗机构为主要执业场所,鼓励在对口医疗机构中、在医联体内部、尤其是在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体系框架内进行多点执业。多点执业不是鼓励个别医生纯粹为个人收入而“满天飞”,而是基于我国公立医院为主的特点,通过多点执业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加强特色和重点医疗团队的建设,尤其是要符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推动基层的医改措施。希望医师能去到农村,去到地方医院去,到基层去。
多点执业的推进目前还存在一些现实矛盾,比如目前医师的人事关系制度决定了,医师作为“单位人”,获取执业资格和执业地点合二为一,必须受自己的第一个执业单位管理,可能有些医院的院长就会不想让本院的大夫外出执业,因为这可能会导致管理难度增加,影响本院医疗服务水平等等。这种现状可能会对多点执业产生一些影响,但是改革毕竟还是需要一步步来。
一直以来,国家倡导医疗资源均衡化。为此,业内也一直存在支持“开放自由执业”的声音。在修法的讨论中,也确实有专家提出,是不是已经没有必要对执业地点进行限制?但是,考虑到中国的情况是,医师们都是单位人,单位为其提供培训、晋升、福利等保障,那么从管理者的层面考虑,将医生放开成自由人,不符合用人单位管理规范,也不符合“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受国家统一调配”的实际国情。现在改革试点:“以一个省为一个执业注册地区,每位医师以一个医疗机构为注册地点,作为主要执业单位,在本地区注册点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经过备案即可。”可以作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注脚。这样既促进了医师们的流动,同时对于管理者而言,不会面临医师像律师一样“满天飞”的状况。
“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大局已定,如何将该制度更好的落实,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与现有的国家层面的对医师人事管理制度、职称晋升制度、薪酬制度、绩效制度;与国家层面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监管制度;以及医院内部的“医院管理制度”,相匹配、相衔接,前面的路还很长。
来源:深圳市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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