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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详细解读:职称设置、评定和聘任条件变化!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9日来源:昭昭医考

《医师法》详细解读:职称设置、评定和聘任条件变化!《执业医师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废止,与此同时新的《医师法》开始实施,《医师法》修改了很多新的条款,如第六条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那么增加该条款究竟有什么意义,跟着昭昭医考小编看一下《医师法》详细解读:职称设置、评定和聘任条件变化!


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是一个指挥棒,关系到医师职业的发展,其重要性不用言说,故在《医师法》的总则部分用一个专门的条款进行原则上的规定。将原《执业医师法》第六条规定: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当时的规定也是根据当时的形式做出的。修订为《医师法》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

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高低的标志。我国职称制度经历了由职务任命到学衔、技术职称评定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务聘任与职业资格双轨运行机制等几个阶段。专业技术职称与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目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中、初级以考代评,高级考评结合。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资源配置的质量与效益。

2000年,原卫生部、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提出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取得。

2015年,人社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各地积极跟进,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除基层外,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各地虽有一些创新和尝试,但总体上仍是“大一统”。聘用方式上,部分省(区、市)采用评聘分开的方式,部分省(区、市)评聘合一,还有一些省(区、市)内各地市采用不同的聘用方式。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长期以来职称制度中各方关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回应,做出了制度安排。主要亮点包括:在评价标准方面提出科学分类评价;在评价机制方面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在管理服务方式方面要求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提出促进职称度与职业资格和人才培养、使用的衔接。可以说,这些内容切中了当前职称评价的要害,指明了下一步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

2019年,人社部发布第40号令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2021年,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下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 三项原则,并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医师法》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确立的原则和标准上升为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对卫生技术专业人才职称的设置、评价和聘用将没用这此原则和标准。

来源:深圳市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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