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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执业医师考试中西医结合综合辅导执业医师考试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7日来源:昭昭医考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简介

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医师资格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每一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包括蒙医、藏医、维吾尔医,其他民族医医生暂不参加考试。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有24类。

实践技能测试采用多工位测试。测试区有一个实用技能测试基地,根据测试内容设置几个测试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点接受实践技能测试。每个考生必须在同一考点的考点参加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的医学综合笔试在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为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分为两个单元,每个单元两个半小时。所有的医学综合笔试都是选择题的形式。使用a型和b型题型,共五题:A1、A2、A3、A4、B1。助理医师应适当减少或不使用A3题。医生资格证考试约600题,助理医生资格证考试约300题。

专业课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临床医师和临床助理;中医博士、中医助理博士;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口腔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助理公共卫生医师十大考试项目。

中西医结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详情

注册时间

2018年,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预计从2018年3月开始。

申请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应按本人试用期申请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类、口腔类、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在医疗机构实验室见习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临床医师资格考试。

四、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位的人员,可按试用期申请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考试。

五、已取得临床医师资格,并已取得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医专业资格或全日制学习中医专业知识两年以上,或参加过中医药行政部门(医药)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

六、《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位,已转正并取得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可凭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连续从事医师业务五年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取得医师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五年后的医师工作时间和累计执业时间证明。

七、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临床硕士研究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本科一年的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习训练,并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有一年以上临床实习培训或公共卫生实习经历,毕业当年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八、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取得医学专业资格,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符合《医师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6月30日前报名参加自考医学考试,然后取得医学专业资格的,可以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资格的,其学历可作为注册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具有医师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通过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医学专业资格,可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推荐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或具有专长的中医教师,可以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并推荐中医教师或者有专长的人员,可以报考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医学资格或有专门人员的中医教师,以及2000年前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但未通过的人员,仍可报考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2000年以前未报考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今后不再接受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申请。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获得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其他类别的医学专业学历者,可按规定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岗位上连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除外。

十三、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四、在军队企业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考试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五、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

3.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4.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

5.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6.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7.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8.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七、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八、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九、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二十、年度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而医学综合笔试不合格,其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不作为以后年度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依据。

二十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为特殊群体另行制定考试办法。

二十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取得中国(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的报名资格问题另行规定。

二十三、在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报名办法

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等方式进行。

中西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详情

考试时间

2018年中西医医师考试时间暂未公布,预计2018年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时间:2018年6月份。

考试科目

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考试题型

目前,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 5种题型。

A1型题(单句型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型题(病例摘要型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选择。

B1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考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型题(病例组型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型题(病例串型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查询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其中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约考后半个月陆续发布,而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2个月左右可查询。

考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查询方式。

成绩管理

1、考试分数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考试所获得的考生考试分数是卷面答题的原始分数。

2、考试分数的公布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结束后,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考生考试正式分数将以成绩单的形式寄到各考区,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考生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报名所在地)领取考试成绩单。考生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上(http://www.nmec.org.cn)查询考试原始分数。

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

3、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如成绩单印刷错误或姓名、考试类别等打印有误时,可向考点办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书面申请,经考点、考区核查确属打印(印刷)有误时,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成绩单。考试成绩单手写、复印均属无效。

合格标准

临床执业医师:36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80

口腔执业医师:360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80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60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80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180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60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36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0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60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80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291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18

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医师:291

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18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323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45

师承或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医师:323

师承或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45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354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60

师承或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医师:354

师承或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60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医师:357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176

师承或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医师:357

师承或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助理医师:176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265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120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259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110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110

具有规定学历的哈萨克医执业医师:190

具有规定学历的哈萨克医执业助理医师:84

中西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证书领取

领取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相关机构领取证书

证书管理

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证书

中西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信息

注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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