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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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性原则、公平原则、病人自主权原则、社会健康保护原则。
2.卫生保护原则:始终把保护公民生命和健康权利放在首位。
3.预防为主原则:我国卫生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4.公平原则:保障社会每一位成员普遍享有医疗服务。
5.卫生法的作用:维持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众健康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6.卫生民事责任的特点:主要是财产责任;是一方当事人、财另一方的责任;是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责任。
7.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经济损失,公司、个人)
8.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9.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大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试用一年;
(2)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科学历,并在医疗、预防、卫生保健机构工作满二年的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医疗、预防、卫生保健机构工作满五年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任职五年;
(3)学习传统医学已满三年或经多年实践确有专长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10.取得医师资格者,得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接受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11.由于刑事处罚,从刑罚执行结束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两年内不得注册。
12.医生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疗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不能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生不得出具与其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1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生行医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14.处方的用量一般不超过7天,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天;对于一些慢性疾病、老年疾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但应说明理由。
1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如果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受害者可向药品销售许可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要求赔偿损失,或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损失。收到被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第一负赔偿责任,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17.在生产假药、劣药或明知是假药、劣药仍在出售、使用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十倍或三倍的赔偿金,数额不足一千元的,可要求赔偿数额为一千元或一千元。
18.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将配制的制剂用于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对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货物价值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
19.国家对传染病防治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保健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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