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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发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6日来源:昭昭医考

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昭昭医考官网编辑将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如下。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记者彭)国家医保局11日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签订医疗保险协议,可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并明确了签订协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两个文件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注册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为人民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定点医疗保险。还规定,所有申请纳入定点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不少于3个月的运行时间、具备一定的营业执照资格和提供服务人员等基本条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评估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特别是医疗与“互联网医疗”相结合等新型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通过简化申请条件、优化评估流程、完善协商机制,新的“两套办法”促进了医疗资源供给的扩大,为公众提供了更合适、更优质的医药服务。两个文件明确了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权责关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是协议的主体,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指定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

关于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定点管理,文件中提出互联网医院可以与其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提供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公众对处方药流通是否等同于处方药网上销售的关注,医保局相关负责人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处方药流通不等同于处方药网上销售,现行办法规定了处方药可转让或由实体药店分销的模式,而处方药网上销售的相关政策仍需重新研究。据悉,新“两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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