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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8日来源:昭昭医考

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全文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主要包括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以及完善法律责任,草案还吸收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做法!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第七章附则,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中医药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关于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医师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2月25日。热点关注:新消息!执业医师法拟修订,中专考生不能报考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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