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全科助理
近期,看到一则新闻,诊所用助理医师开药被罚,还有一位医友感慨地说:“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有处方权,国家执业助理医师很难考没处方权,国家执业助理医师很难开处方,不公平,不公平。那么“乡村全科助理医师和助理医师的不同之处在哪里?”具体内容昭昭小编整理如下:
第一,我们要了解的是,目前实行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是在原有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是为没有执业(助理)医师证的乡医获取医师资格证的“绿色通道”,因没有执业(助理)医师证,其考试难度小于执业助理。
但是乡村全科仅限于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执业,而执业助理是全国通用的,所以虽然乡村全科是捷径,但由于执业点受限,所以个人认为只需执业助理医师即可。
其次,以上医友提到的乡村全科都有处方权,助理没有处方权,如此明显的不公平现象真存在吗?
对此,查阅了《处方管理办法》中关于处方权取得的规定,这两项内容可以为我们解答:
第8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的处方,应由其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9条:经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在登记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也就是说,执业助理医师拥有处方权,其前提是在乡、乡、乡、村的医疗机构执业,这与我们熟悉的《执业医师法》中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即:“在乡、民族乡、镇、村等医疗机构执业的医生,可以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
那什么是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呢,不包括乡下的私家诊所、医院?作者在国家卫健委官网上看到一份早年的文件——《卫生部关于助理医师是否可以设立个体诊所的批复》。
核准事项: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断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办个体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也不得设立个体诊所。
从回复中我们可以感觉到官方的态度非常明确,概括起来就是两点:
1、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没有处方权,更别说开个体诊所。
2、执业助理医生与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生一样,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都有一定的处方权。
乡村全科助理医师和助理医师的不同之处在哪里?若您是执业助理医师,记得暂时不能申请个体行医,开设个体诊所,医友也不必为「不公」感到不满,村卫生室、卫生院执业助理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都有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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