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全科助理
近期看到一个新闻消息,诊所用执业助理医生开处方被罚,一个医生感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生有处方权,国家执业助理医生难考没有处方权,不公平,发现很多朋友对执业助理医生的处方权有一些误解。乡村全科助理医师和助理医师区别很大吗?具体由昭昭小编整理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一点——目前实施的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考试是在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加的,是为没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获得医师资格证的绿色通道,因为考试难度比执业助理小。
但是,乡村全科限定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工作,工作助理全国通行,乡村全科虽然是捷径,但由于工作场所有限,个人认为不会给需要取得工作助理证的非乡村医生带来不公平。
第二,上述医生提到的乡村全科有处方权,执业助理没有处方权。这么明显不公平真的存在吗?
为此,我们找到了现行《处方管理办法》中关于获得处方权的规定,可以为我们解惑:
第8条第2款: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在执业地点由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9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在注册地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换句话说,执业助理医师有处方权,前提是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执业,这与我们熟悉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疗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那么,什么是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呢?不包括乡村的私人诊所和医院吗?作者在国家卫生委员会的主页上发现了年轻的文件卫生部关于工作助理医生能否设立个人诊所问题的回答。
批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疗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人诊所。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必须在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五年以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人行医,设立个人诊所。
通过回复我们可以感觉到官方的态度非常清晰,总结起来有两点:
1.执业助理医生在诊所没有处方权,更别说开个人诊所了。
2.执业助理医生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生一样,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都有一定的处方权。
“乡村全科助理医师和助理医师区别很大吗?”如果你是执业助理医生,请记住暂时不能申请个体医生,也不能设立个体诊所;医生不必感到不公平,在村卫生室、卫生院、乡村全科助理都有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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